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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系列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05-21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紧密关联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我们精心选取7个涉及日常纠纷、婚姻家庭等典型案例。本期为大家转载3个案例。

案例五:日常生活家务事  夫妻互为代理人

【典型案例】

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讲法典】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六:离婚房产怎么分  权属登记是关键

【典型案例】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讲法典】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案例七:夫妻之间婚前的借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典型案例】

孙某某与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孙某某向国某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国某某多次向孙某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孙某某多次向国某某转账共计13万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婚前该笔借款予以确认。

后国某某向孙某某追索该笔1万元借款未果,遂诉至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某某和孙某某是否将涉案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案涉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国某某的个人财产。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案涉离婚协商书中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借款归属进行划分或予以抵顶,孙某某亦未索回借条。虽然孙某某辩称于2018年5月转账偿还案涉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判决孙某某偿还国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孙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一定因婚姻关系转换为夫妻财产。

法院提醒,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对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厘清共同财产的数量、各自份额,明确权利归属;对离婚经济性补偿或损害性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如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内容中载明婚前债务的性质、金额、清偿时间及方式或是否协商通过婚内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偿,避免因遗漏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