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外投资指引》的通知
云商外投〔2024〕5号
各州(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外办,外汇局各州(市)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4年工作要点和台账〉的通知》要求,为加强部门间联动管理,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更好地服务全省走出去工作,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境外投资指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云南省境外投资指引云南省企业对外投资备案
(云南省商务厅)
一、政策依据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海关申报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2号)
(四)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
(五)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办合函〔2019〕176号)
(六)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2〕16号)
(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规函〔2021〕289号)
二、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一)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办企业(金融机构除外)设立备案
1.受理条件
(1)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
(3)通过商务部门审核。
2.材料清单
(1)《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后打印);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或并购企业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复印件;
(5)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复印件;
(6)境内公司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7)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原件;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载模板)原件;
(9)《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原件(涉及并购事项的提供);
(10)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涉及并购事项的提供);
(11)并购公司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涉及并购事项的提供);
(12)并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涉及并购事项的提供);
(13)探矿证或采矿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涉及境外投资矿产的提供);
(14)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涉及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提供);
(15)委托授权书原件(境内大股东委托小股东办理的提供)。
(二)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办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变更备案
1.受理条件
(1)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
(3)通过商务部门审核。
2.材料清单
(1)《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后打印);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境外投资企业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复印件;
(5)变更情况说明或可研报告复印件;
(6)境内公司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涉及增资提供);
(7)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原件(涉及增资提供);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载模板);
(9)《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
(10)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涉及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提供);
(11)委托授权书(境内大股东委托小股东办理的提供)。
(三)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办企业(金融机构除外)注销备案
1.受理条件
(1)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
(3)通过商务部门审核。
2.材料清单
(1)《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后打印);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境外企业清算说明原件;
(6)国资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提供)。
( 四 )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办机构(金融机构除外)设立备案
1.受理条件
(1)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
(2)申请材料齐全;
(3)通过商务部门审核。
2.材料清单
(1)《境外机构备案表》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后打印);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含出资决议、委派负责人);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载模板);
(5)国资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涉及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提供)。
(五) 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办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变更备案
1.受理条件
(1)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
(2)申请材料齐全;
(3)通过商务部门审核。
2.材料清单
(1)《境外机构备案表》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后打印);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含出资决议、委派负责人);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载模板);
(5)《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原件;
(6)国资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涉及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提供)。
( 六 )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办机构(金融机构除外)注销备案
1.受理条件
(1)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
(2)申请材料齐全;
(3)通过商务部门审核。
2.材料清单
(1)《企业境外机构终止报告表》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后打印);
(2)《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国资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涉及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提供)。
三、企业申报方式及流程
请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办理——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版块, 新设备案先完成“境内主体录入”,再“ 申请证书”办理备案业务;变更备案及证书注销先进入“证书查询”,在“证书列表”中找到对应境外企业栏目点击“操作 ”进入对应版块办理备案业务;境内主体变更备案或境内主体信息变更 ,先进入“境内主体管理”,在“境内主体管理列表 ” 中找到对应企业栏目 点击“操作 ”进入对应版块办理相应业务。
( 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是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各项业务的平台 ,请企业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好账号、密码 ,确保及时更新境内主体登记信息和联系人)
四、咨询电话
云南省商务厅:0871-63210117
昆明市商务局:0871-63120500 昭通市商务局:0870-2123903
曲靖市商务局:0874-8981162 玉溪市商务局:0877-2027024
保山市商务局:0875-3067577 楚雄州商务局:0878-3118125
红河州商务局:0871-3732255 文山州商务局:0876-2144306
普洱市商务局:0879-2122175 版纳州商务局:0691-2141955
大理州商务局:0872-2319207 德宏州商务局:0692-2121526
丽江市商务局:0888-5155629 怒江州商务局:0886-3888770
迪庆州商务局:0887-8285168 临沧市商务局:0883-2143678
五、企业备案后注意事项
(一)对外投资监管方式海关申报。“对外投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2210,境内企业以实物作为股权、债权对外投资时,出口设备和物资应申报“ 对外投资 ”监管方式 ;境内企业向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和项目部等) 出口的设备、物资以及其他因对外投资活动而带动的出口应申报“对外投资”监管方式。
(二)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后 ,应尽快向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1.填写报到登记表。2019年7月1日以前备案的企业请与商务主管部门获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2019年7月1日以后备案的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 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 ,按照业务办理——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报到登记——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
2.省商务厅审核盖章。企业将填写好的登记表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至或邮寄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盖章后返回给企业。
3.完成报到登记。请联系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按照其要求的送达方式,将材料递交,完成报到登记手续。联系方式可在商务部官网——机构设置——驻外经商机构页面查询。
4.妥善保存报到登记回执联。报到登记回执联将作为后期合规性检查、 申请政策支持等事项的必备材料,请企业妥善保存。2019年以前备案的企业请自行妥善保存回执联, 此后备案的企业请登录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 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 ”应用——业务办理——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版块,将回执联扫描版上传至系统。
(三)按时报送统计数据。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月报、年报是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申请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前提条件。境内投资主体须按时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填报月报和年报。
1.录入统计系统。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尽快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办理——统计类版块,新增境内投资者和境外企业,完善相关信息。
2.月报填报。在企业产生对外实际投资(货币投资、实物投资、 债务工具等)次月10 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 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办理——统计类版块, 完成月报填报。
3.年报填报。每年5月31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进入“ 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办理——统计类版块, 完成上年度对外投资年报填报。
(四)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半年报。根据《对外投资备 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要求,企业每年需填报两次半年报信息, 同时还应按要求报送其他信息。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办理——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半年报——填报版块,完成半年报信息填报。
(五)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即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再投资境外实体企业的,境内主体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境外企业在完成再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起,境内主体需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办理——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版块,进入“ 证书查询”,在“证书列表”中找到对应境外企业栏目点击“操作”进入“境外企业再投资”版块办理再投资业务,境内主体保存并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加盖公章,将盖章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完成再投资报告手续。
(六)“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规函〔2021〕289 号)要求。商务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境外投资企业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 ”检查,检查事项详见当年通知。被检查对象如未通过检查且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可能被列入“ 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名单, 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作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评判企业信用等级 、落实行业自律的参考;同时,企业将失去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申请资格。
云南省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备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11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 式文本(2018 年版) 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8〕252 号)
(三)《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 的通知》 (发改外资〔 2018〕251 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 2017〕74 号)
二、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一)新项目备案
1.备案管理的范围及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 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4)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5)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6)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7)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申请备案的请示;
(10)国资部门对该项目的备案函(仅国有企业提供)。
(二)已备案项目变更
1.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 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所需材料
(1)项目变更请示;
(2)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
(3)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可不提供);
(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可不提供);
(5)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的可不提供);
(6)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可不提供);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三)已备案项目延期
1.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2.所需材料
(1)延长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
(4)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三、企业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 申报方式
1. 申请核准的项目或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备案项目,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 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 事项申报”或 “ 我要申报 ”栏目下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 。投资主体 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申报。
2. 向云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备案项目,可访问云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yn.gov.cn),在“ 法人办事”栏目下点击进入“投资审批”,选择“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申报。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yndrc.yn.gov.cn)“政务服务”栏目项下办理。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 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 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 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2.办理。备案机关将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3.办结。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结后 ,备案机关将上传至申报系统,投资主体可在收到办结信息之后自行登录申报系统下载打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咨询电话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0871-6822700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0871-63113466
五、企业备案后注意事项
(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具体格式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 号文件附件10、13)。项目完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 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二)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合作类项目(不限规模),投资主体应当在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推进计划等信息。
(三)事前报送拟推进项目情况。 中方投资额预计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拟推进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需在项目跟踪推进、开展前期工作或与外方签订协议前与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投资前沟通。
境外投资业务
(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规定〉 的通知》( 汇发〔 2009〕30 号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31 号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4〕2 号 )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5〕13 号 )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 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7〕74 号 )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 利化的通知》( 汇发〔 2023〕28 号 )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 年版)〉 的通知》( 汇发〔 2024〕12 号 )
(二)所需材料
1.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3.前期费用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令 2009 年 第 6 号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规定〉 的通知》( 汇发〔 2009〕30 号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5〕13 号 )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 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 2017〕3 号 )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 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7〕74 号 )
7.《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 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 2020〕29 号 )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 年版)〉 的通知》( 汇发〔 2024〕12 号 )
(二)所需材料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 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 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三、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规定〉 的通知》( 汇发〔 2009〕30 号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5〕13 号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 年版)〉 的通知》( 汇发〔 2024〕12 号 )
(二)所需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的境内投资主体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则需向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个人签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zwfw.safe.gov.cn/asone)上报上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规定〉 的通知》( 汇发〔 2009〕30 号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31 号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 目 的公司境外投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4〕37 号 )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5〕13 号 )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 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汇发〔 2017〕3 号 )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 年版)〉 的通知》( 汇发〔 2024〕12 号 )
(二)所需材料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五、其他信息
(一)企业申报方式及流程
企业到云南省辖内有外汇业务办理资质的银行申报办理即可。
(二)咨询电话(含州市相关部门)
云南省分局:0871-63212194 曲靖市分局:0874-3314146
玉溪市分局:0877-2016461 保山市分局:0875-2120882
昭通市分局:0870-2225492 丽江市分局:0888-5121866
普洱市分局:0879-2305384 临沧市分局:0883-2122017
楚雄州分局:0878-3027398 红河州分局:0873-3710284
文山州分局:0876-2189591 大理州分局:0872-2116634
德宏州分局:0692-2122360 怒江州分局:0886-3621545
迪庆州分局:0887-8222838 西双版纳州分局:0691-2564134
(三)政策依据如有变动,以最新文件为准。
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护照及签证办理指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因公出国及赴港澳申办流程
二、申报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所需材料和工作时限
(一)填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因公出国任务申报表》或《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或《云南省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
(二)有效的政审材料:有效的出国(境)人员审查备案表;
(三)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需要提供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文件, 如邀请方或中央组团部门承担全部出国(境)经费,则不需要提供(详见: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拟前往国家(地区)本土发出的有效邀请函(邀请函具体要求)及其复印件以及打印的翻译件;
(五)由邀请方安排的详细出访日程及打印的翻译件;
(六)双跨团组需提供组团单位的《 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和省外办的同意复函;
(七)有地厅级党政干部(不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厅级干部)参加出访的团组,另需提供“厅级干部参团说明”、“本单位本年度厅级干部出访情况说明”和“ 团组出访必要性说明”(抬头至省政府, 说明团组出访必要性及参团厅级干部去年和今年的出访情况),连同上述 1、4、5 项材料(双跨团组还需第 6 项中的“ 通知书 ”及“ 批件 ”,且不用提交第 4 项 )请提供 1 式 8 份;
(八) 公派留学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的留学协议(公派留学团组);
(九)需报国港办审批的团组,上述 1、2、3、4 项材料请提供1式 2 份;
(十)审批审核工作时间承诺:3 个工作日。
三、申办护照、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和工作时限
(一)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报省外办审批的团组除外);
(二)有效的政审材料;
(三)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原件(已在云南省外办申办过证照 的人员不需要提供)及复印件;
(四)填写符合要求的《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事项登记卡》;
(五)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 2 张;
(六)《护照通行证核查表》(按出访人员身份证认真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栏目);
(七)未交回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含已过期但未注销的证照);
(八)特殊团组申办护照和通行证时还应提交的批件或证明;
(九)前往香港和澳门需填写《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十)颁发护照和通行证工作时间承诺:1 个工作日。
四、办理外国签证及所需材料
各国签证办理详细材料请查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 站:http://yfao.yn.gov.cn/。
APEC 商务旅行卡办理指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APEC 商务旅行卡简介
APEC 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 APEC 卡)是亚太经合组织成立后, 为加强区域内经济合作,倡议加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快速通关礼遇。持卡者一次申办, 五年有效, 多次入境,每次入境可停留60—90天。
目前,APEC 21 个经济体均已加入该计划,美国、加拿大为过渡成员国家, 不审批外方旅行卡申请。大陆与香港、 台湾互不适用旅行卡,所以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最多可以入境 16 个经济体。这些经济体包括:日本( JPN )、韩国( KOR )、马来西亚( MYS )、 印度尼 西亚( IDN )、文莱( BRN )、菲律宾( PHL )、新加坡( SGP )、墨西哥 ( MEX)、泰国( THA)、越南( VNM)、澳大利亚( AUS)、新西兰( NZL)、 巴布亚新几内亚( PNG)、智利( CHL)、秘鲁( PER)、俄罗斯( RUS)、 美国( USA)、加拿大( CAN)、 中国( CHN )、 中国香港( HKG )、 中国台湾( TWN)。
二、申办条件
我国公民符合申请 APEC 商务旅行卡的人群如下:
(一)从事 APEC 事务的政府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 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
(二)中央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四)民营企业人员;
(五)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 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三、申办流程
自2023年6月19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已正式启用“外交部领事司 APEC 卡申请管理新系统”,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在新系统上提交办卡申请,并实现申请进度在线查询功能。迈入“0 接触 ”、“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时代。
操作步骤:
★ APEC 卡申请管理新系统网址:http://cs.mfa.gov.cn/
★ 也可搜索“中国领事服务网”,点击 APEC 商务旅行卡申请(如下图所示)
(一)注册账号
在登录页面 ,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APP 或小程序扫描二维码授权注册,录入企业信息、设置企业账号及密码,可增加经办人账号。(如下图所示)
(二)提交申办材料
根据指引,选择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阅读并勾选申办须知,填报相关信息, 上传相应材料,设置取卡方式,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后方可提交。(如下图所示)
(三)审核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汇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报数据至外交部领事司审批。通过后,由外交部领事司推送数据至各经济体核发签证。
(四)制卡与发放
各经济体核发签证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制卡并发放。
(五)邮寄到家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采用顺丰包邮到家服务,将 APEC 卡邮寄至各企业。
四、云南省民营企业及三资企业量化标准
(一) 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序号 |
需满足条件 |
量化标准 |
1 |
员工人数 |
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含)5 人 |
2 |
与 APEC 经济体业务 往来证明 |
在滇海关注册编码、海关报关单 、贸易合同、发票专项单等 |
3 |
上年度纳税情况 |
企业本年度或上年度纳税信用级别须达 M 级(含) 以上;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申请人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二)申请人资格量化标准
序号 |
需满足条件 |
量化标准 |
1 |
《在职证明》 |
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3 |
由云南省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
险种要求三险或者五险 |
4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护照有效期不低于 6 年 |
5 |
《申请人简历》 |
需要注明是否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成员国拒签记录 |
五、国有企业量化标准
序号 |
需满足条件 |
量化标准 |
1 |
派员要求 |
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 APEC 经济体 |
2 |
《企业申办公函》 |
①企业概况、与 APEC 经济体的商务往来情况; ②公函需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职务; ③申请人历次出国记录及是否有被外国、 特别是实施计划的经济体拒签记录 |
3 |
护照 |
护照有效期不低于 5 年 |
六、云南省民营企业及三资企业申办材料
序号 |
材料清单 |
1 |
《公司简介》 包含:企业所从事行业情况、与 APEC 经济体的商贸往来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及贸易总额、员工人数 |
2 |
《公司章程》 需要加盖骑缝章 |
3 |
《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在职证明》 |
5 |
照片 近 3 个月内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尺寸:3.5*4.5cm |
6 |
申请人签名 白底居中黑色墨迹(加粗、字迹清晰) |
7 |
护照 信息页扫描件,护照有效期不低于 6 年 |
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公安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自出生时段开具) |
9 |
《社保证明》 三险或者五险 |
七、国有企业申办材料
序号 |
材料清单 |
1 |
《企业申办公函》 |
2 |
护照 信息页扫描件,有效期不低于 5 年 |
3 |
照片 近 3 个月内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尺寸:3.5*4.5cm |
八、收费标准
外交部制卡费720 元/卡,代办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九、咨询电话
(一)咨询电话
云南省外办办证大厅:0871-64098084、0871-64098280
云南大学(呈贡)业务受理点:19988751913、0871-65934401
(二)咨询邮箱
2541501943@qq.com 873958204@qq.com(云大业务点 )
(三)咨询时段
云南省外办办证大厅:
工作日上午:8 ∶ 30—11 ∶ 30 下午: 14 ∶ 30—17 ∶ 30
云南大学(呈贡)业务受理点:
周一、周五: 9 ∶ 30—11 ∶ 30 周三:14 ∶ 30—16 ∶ 30
领事认证办理指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工作简介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 、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 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 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二、提交材料
(一)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提交《领事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申办商业类文书的领事认证时应提供商业文书或票据原件、单位介绍信及本单位申办人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外籍人士申办中国领事认证
1.应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2. 申办收养公证书的领事认证时, 需提交公证书原件、 国籍国驻华使馆照会、收养登记证及其有效护照复印件。
根据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一般情况下,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代办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请申办人在申办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前参照本网站中有关内容( 见《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按驻华使馆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收费标准
(一)省外办单认证费用
种类 |
费用 |
平件 |
商业:100 元/份;民事:50 元/份 |
急件 |
每份加收 50 元加急费 |
(二)代办外交部领事司及驻华使领馆费用
种类 |
费用 |
平件 |
商业: 代办费 100 元/份+外交部认证费 100 元/份+外交部代办费 150 元/份+使馆认证费+50 元邮寄费( 邮费每批件收一次邮费) 民事: 代办费 100 元/份+外交部认证费 50 元/份+外交部代办费 150 元/份+使馆认证费+50 元邮寄费( 邮费每批件收一次邮费) |
急件 |
每份加收 150 元加急费(其中我中心代办加急费 50 元,外交部认 证加急费 50 元 , 外交部代办加急费 50 元 ) |
注: 办理驻成都、广州等领馆双认证费用参照项目 2 中的情况。
(三)代办驻昆领馆费用
种类 |
费用 |
平件 |
商业:代办费 100 元/份+省外办认证费 100 元/份+领事馆认证费 民事: 代办费 100 元/份+外交部认证费 50 元/份+领事馆认证费 |
急件 |
每份加收 100 元加急费(其中我中心代办加急费 50 元 , 外办认证加急费 50 元 ) |
四、办公地址及时间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 230 号大观酒店内省外办办证大厅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 ∶ 30—11 ∶ 30,下午 14 ∶ 30—16 ∶ 30
咨询电话:0871-64098084 (人工接听时间:上午 8 ∶30—11 ∶30; 下午 14 ∶ 30—17 ∶ 30)
(一) 办理云南省外办单认证所需时间
种类 |
时间( 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 |
平件 |
第 4 个工作日取件 |
急件 |
第 2 个工作日取件 |
(二)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使领领馆双认证所需时间
种类 |
时间( 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 |
平件 |
第 4 个工作日寄往外交部+外交部认证所需时间+使馆所需时间 |
急件 |
第 2 个工作日寄往外交部+外交部认证所需时间+使馆所需时间 |
(三)办理驻昆明(成都、广州等)领馆所需时间
种类 |
时间( 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 |
平件 |
第 4 个工作日+送签时间+领馆所需时间 |
急件 |
第 2 个工作日+送签时间+领馆所需时间 |
五、其他
领事认证办理相关材料请查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yfao.y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