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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纳税没有旁观者,你我皆是践行人
2022-11-15

【案例简介】

2019年,江门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乡镇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对该乡镇历年的土地租赁收入方面的审查过程中,发现该乡镇2012年至2019年有2块土地的对外租赁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经过审查《土地租赁合同》并与相关人员谈话核实,该镇分别于2012年、2016年将2块土地出租给个人,共收取租赁费661.7万元,涉及土地面积71.6亩,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法提供完税凭证。

【调查与处理】

该乡镇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出租土地供他人经营时已经收取了全部的租赁费用,但未向税务机关纳税,没有履行代缴义务,造成漏税。

根据审计程序,市审计局将该问题移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进行处理,同时通过审计报告的形式向被审单位反馈了该问题。

在审计和税务机关的合力监督下,该镇政府于201910月和12月分两次补缴税费及滞纳金177.87万元,其中税费103.13万元,滞纳金74.74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201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该乡镇应当及时申报纳税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税费。

由于该乡镇一直没有就该项收入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为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该乡镇最终补缴了74.74万元的滞纳金。

【典型意义】

在税收征收方面,人们往往关注的是企业、个人偷税漏税问题,本案例从基层政府层面反映出基层管理者依法照章纳税意识薄弱的问题,偷税漏税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通过乡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审计部门与税务机关形成合力,促使基层政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既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也对基层管理者提出警醒,有助于规范基层治理,推进基层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