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494号提案的答复(云政外发〔2017〕65号)
秘书处 2017-07-25

王永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涉外项目人员出入境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请云南省有关部门商缅方设立“重大合作项目”下的边通证,同意电站等双方重大合作项目人员持“重大合作项目”下的边通证出入中缅边境”

经核实,提案所提边通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属于国家事权,根据公安部200712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对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事由规定为三类:边境贸易(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边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单位,其派遣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从云南省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入境。

近年来,为解决边境地区合作项目中方人员出入境的问题,我省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事由,在2016年研究制定的中缅有关出入境政策实施细则中规定:中方公民因参加边境贸易(含替代种植)、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边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服务需前往缅甸边境地区,可按规定向相关边境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出入境通行证,从规定的口岸、通道出入境。目前,该实施细则已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待国家批准后,省公安厅将尽快抓落实。

在缅方未全面调整口岸出入境规则的情况下,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协调:若属双边合作并经缅甸投资委批准的项目,缅方也有责任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为中方人员就近从陆地口岸、通道出入境提供便利,一方面可将诉求写入项目协议,敦促缅方屡约,另一方面可请缅合作方做有关部门工作就近解决出入境实际困难。若属重大合作项目并确有必要,可商请我驻缅使馆协助做缅方工作。

省外办也将继续向外交部反映或通过各种渠道与缅方商谈,借《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协定》即将重新修订之机,多做缅方工作,争取将更多的口岸和通道列入中缅双边协定,对等开放并允许持护照通行。

二、关于目前边通证办理须本人到瑞丽公安边防大队提交申请材料,办证时间1015天,因此,电站大量管理人员须从昆明先到瑞丽提交材料,返昆明等1015天,再前往瑞丽取证出境。请云南公安部门酌情研究实现昆明与瑞丽的材料采集及制证联网,以免省边通证申办往返昆明、瑞丽的时间及费用成本

根据公安部200712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为解决部分从事边境贸易的单位人员需要紧急出境的现实需求,省公安厅在2010年制定的《关于边贸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从事边境贸易的单位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一是出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是紧急出境参加中老、中缅、中越交易会的。三是紧急出境处理经济案件纠纷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四是紧急出境运输鲜活等绿色食品的。五是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目前,由于昆明不属于边境地区,因此不具备公安部要求的受理签发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的要求,针对部分从事边境贸易单位人员反映办理出入境通行证时限较长的问题,省公安厅正在研究修订边贸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工作规定,将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证时间,为中方人员出入境提供更多的便利。

三、关于柬埔寨境内中资电站项目人员出入境事宜

经省外办向柬埔寨驻昆明总领馆了解,企业人员可申办三个月内一次入境有效的商务签证赴柬埔寨,最长可停留30天,入境后可向柬埔寨内政部申请居留延期,最长可停留一年并可多次往返柬埔寨,该居留延期也可由当地具有代办资质的柬埔寨旅行社代为办理。关于“建议云南省外事部门商柬方授权柬驻华外交机构为双反重大合作项目实施人员颁发每次停留期较长的一年多次往返签证”,由于签证系一国主权,该国驻外使领馆也无权更改。省外办只能相机向我外交部反应,由外交部通过国家层面向柬埔寨政府推动此事。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7527

 

联系人:省外办护签处  李俊仪

联系电话:64098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