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进一步推进省外办预决算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云财监〔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厅批复,应由本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预算、决算及报表。本办法所称的各预算单位是指我办二级预算单位:云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省外办机关服务中心,云南外事培训中心。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二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公开考核对象为云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省外办机关服务中心,云南外事培训中心。
第五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部门预算公开、单位部门决算公开和预决算公开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预决算公开重点对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细化程度、真实性以及预决算公开制度建设、信息上报和舆情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省外办综合处负责对各二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各二级预算单位自评与省外办综合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二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要求组织自评。
第八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通过定期检查和网络巡查等方式开展,被考核的各二级预算单位积极做好配合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公开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公开方式和真实性等指标,根据考核所列内容得分或扣分,最低分值为零分。
第十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工作安排将预决算公开自评考核情况(包括自评报告及评分表纸质及电子版)提交综合处,综合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与自查自评得分按照权重加总后作为最终考核得分。具体公式如下:
各二级预算部门最终考核得分=0.3*综合处考核得分+0.7*各二级预算单位自评得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推动预决算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 综合处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省外办综合处对年度最终考核得分靠后的、问题未如期整改到位的、被财政部门检查通报批评的,以及因预决算公开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在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外办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