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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翻译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021-01-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服务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为云南省更高水平开放提供翻译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规定,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

第三条 按本《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经考核认定或评审通过获得翻译系列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翻译专业人员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三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直接从事翻译或翻译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 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仍实行专家评审或认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翻译系列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报三级翻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翻译工作满1年。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第九条 申报二级翻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三级翻译职称满4年。

(二)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满2年。

(四)具备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满3年。

第十条 申报一级翻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二)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三)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四)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五)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通过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译审,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已按规定转评为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履行翻译副高级职称职责),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三)取得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翻译工作(履行翻译正高级职称职责)满1年。

第十二条 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翻译人才和急需紧缺特殊语种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翻译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认定三级翻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

(二)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能够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第十四条 评审二级翻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二)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第十五条 评审一级翻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二)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

(四)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五)从事口译者在正式场合的口译工作量不少于100场次;从事笔译者笔译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

第十六条 评审译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二)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三)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四)翻译成果显著,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笔译审定稿量在30万字以上。

2. 正式出版2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各不少于10万字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

3. 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上或者在国际统一刊号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累计20万字以上独立完成的译文。

4. 承担重要谈判或者国际会议等口译任务30场次以上。

 

第五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第七条基本要求,但不具备相应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评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在年度考核中两年达到优秀或相当于优秀等次。

(二)在工作质量、数量、业务水平等方面都已超过或达到了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并以第一或独立作者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译著(著作)、译文(论文)或其他相关作品。

(三)在业务工作中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奖项。

(四)业务水平得到同行的认可,须提供两名在职在岗的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在本《申报评审条件》施行前,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翻译系列职称的效力不变,可按照上述衔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九条 评委会可采用个人述职、答辩、现场翻译和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以下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答辩:

(一)破格申报者。

(二)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申报者。

(三)对于工作年限刚满的申报人员和上一年申报评审未通过当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将进行抽查答辩。

答辩方式包括现场答辩、远程音视频答辩等方式。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政务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近三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重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职业资格考试中作弊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申报评审条件》所要求出版的译著(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译著或翻译理论研究著作;公开发表的译文(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译文或翻译类学术论文。

(三)翻译相关专业指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和翻译学科所包含的各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四)本《申报评审条件》中所称的均按周年计算。

(五)本《申报评审条件》中所称的“学历”指国家和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和手语翻译依单独制定的专业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要求与本《申报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申报评审条》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