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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助力我省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 “走出去”与亚太区各经济体间开展经贸往来,根据外交部相关办法,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为加强区域内经济合作,促进商务人员自由流动发起的旅行卡计划,倡议加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亚太经合组织目前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旅行卡计划过渡成员,暂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中国大陆与香港和台湾互不适用旅行卡。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目前可入境16个经济体。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出入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二章 旅行卡颁发对象、申办程序及要求

 

   颁发对象为在云南省注册的营、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中的中方(内地)人员。

   资质标准及申办材料

(一)企业范围

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行业类型包括加工制造、货物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及工程建筑等类企业

(二)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上年度须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员工人数不少于(含)5人。

(三)人员条件

1.在企业入职6个月以上。

2.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民营企业人员及三资企业中的中方(内地)人员

3.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无刑事犯罪记录

5.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四)申办材料

1.公司简介。包含企业所从事行业情况、与APEC经济体的商贸往来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及贸易总额、员工人数等内容。

2.公司章程。需要加盖骑缝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人护照。有效期1年以上的护照信息页扫描件(APEC商务旅行卡所涵盖的签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卡与护照需绑定使用,如护照到期更换,则需重新申请换卡,建议申卡护照有效期在5年以上)。

5.申请人照片。申请人近3个月内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尺寸:3.5*4.5cm像素详见外交部领事司APEC卡申请管理新系统要求)

6.申请人签名。白底居中黑色墨迹(加粗、字迹清晰,尺寸详见外交部领事司APEC卡申请管理新系统要求)。

7.申请人简历。须特别注明是否有被外国尤其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

8.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自满18周岁起开始出具)。

9.社保证明。由社保局出具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三险或者五险,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申办企业需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并出具书面承诺)。

10.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可提供昆明海关辖区海关备案编码、海关报关单、贸易合同、发票专项单等材料。其他无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可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材料。

(五)建立“白名单”制度

信誉良好的企业再次申办旅行卡时可减免部分申办材料。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再次为员工申请旅行卡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以及同一年度再次申办旅行卡时海关备案编码、海关报关单、贸易合同、发票专项单等材料不需重复提交。企业持卡人旅行卡到期后再次申请旅行卡社保证明、申请人简历等申请材料不需再次提交。

  第条 申办流

 云南省辖区内企业可在外交部领事司APEC卡申请管理新系统直接提交办卡申请并实现申请进度在线查询。搜索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官网(http://yfao.yn.gov.cn)点击“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入口”或搜索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点击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进行网上办理。

(一)注册账号

在系统登录页面使用电子营业执照APP或小程序扫描二维码授权注册,录入企业信息、设置企业账号及密码

(二)提交申办材料

根据指引,选择申办地外办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阅读并勾选申办须知,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设置取卡方式,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后提交。

(三)审核制卡

省外对申请材料进行初通过后通知企业汇款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同意后提交各经济体审批,并在各经济体批准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七条 旅行卡提前制卡、补换发和重新申办

(一)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求,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可直接在系统内申请提前制卡,该卡仅能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再次在系统内申请换补卡,前卡须注销。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旅行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补发和换发旅行卡

1.如不慎遗失或破损企业应及时省外办专函说明情况申请注销并补发,遗失的需同时提交报案记录或登报遗失证明。

  2.在旅行卡有效期内,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到期、遗失或护照签证页满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时企业及时在系统内申请换卡。

  (三)重新申办

旅行卡到期后,可重新申办,也可在原旅行卡过期前6个月内申办。 

 

第三章 旅行卡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边检口岸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需同时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使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九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旅游、探亲、工作及学习

第十条 旅行卡注销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身份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的,企业向省外办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资格,企业向省外办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三)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实施细则,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省外办将直接报领事司注销,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持卡人不得再次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四)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十一 各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细则报省外办备案后可自行管理本企业人员的旅行卡。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旅行卡的申办及管理,并于每年11月前将旅行卡的年度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省外办(企业法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省外办将不定期对企业使用管理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企业申办旅行卡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其他

 

十三条 收费标准

外交部制卡费、省外办代办费根据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人民政府公室负责解释。